面对突如其来的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
广大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
及广大志愿者群体,
奋不顾身坚守一线,
是最美的“逆行者”。
作为城市的“守护人”,
工伤保险可为他们“保驾护航”
一起了解下吧~
一、抓好防护期工伤认定政策落实。
对于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明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二、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改进工伤保险服务。
1、本地区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市人社局开通办理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避免疫情扩散风险,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尽量不到现场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倡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暂停现场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发出通知的,将电话通知当事人延期劳动能力鉴定。
电话:2789382、2789383
邮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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