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10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50万辆,惠州市公共区域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较为滞后,中心区特别是核心区以及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场所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导致我市普遍存在“停车难”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对动态交通和城市形象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为此,通过政府令对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将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三大类,对各类型的停车场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管理主体,确保停车场处于有效管理状态。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由政府主导、社会共识 、市场调节、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其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部门工作,公安机关部门、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其他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好分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缴纳道路停车服务费;二是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三是在停车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四是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五是按照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六是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包括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明确了禁设道路停车泊位的条件要求,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 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城市景观。
04
关于使用地桩、地锁、石头、家具、水泥墩、反光锥、非机动车等障碍物私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避免公共资源被私人随意侵占,《办法》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反规定放置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5
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擅自施划 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 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6
明确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办法》贯彻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规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规范停车。并逐步把地面的车辆分流到地下,路内车辆分流到路外,保障道路畅通。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9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二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后,希望市交通部门牵头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促使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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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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