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惠州市生育津贴做出了新调整,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实施。
不少宝妈都有疑问:生育津贴怎么越改越少了?我生一胎和二胎时到手的钱为啥不一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
小编汇总了宝妈们关心的问题,联合惠州市医疗保障局为大家奉上生育津贴攻略!
关心上述问题的宝妈,快跟小编来看看吧!
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而以下人群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注意:分娩前一直以灵活就业方式购买职工医保,分娩当月转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关键是一个时间点:2021年1月13日。在此之前,生育津贴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大家的生育津贴金额都一样。在这之后,改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体现“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有利于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政策变更前后,到手津贴所发生的变化,可大致参照下图:
不少在2021年1月-2021年9月生娃的宝妈表示疑惑:我已经申领生育津贴了,当时是按“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的,到手只有几千块。前段时间看到有通知说,对这部分已发放生育津贴的职工,将规范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发,如有差额将补发。那是不是回到2021年1月前的标准,我怎么知道有没有补发?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温馨提示:2021年1月-2021年9月生育的宝妈,跟2021年10月1日以后生育申领生育津贴,标准都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样计发,并不是改为2021年1月13日以前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0月1日后把基数调整回1月13日前的标准”属于误解。
去年,我国实施可生育三孩的政策。所以说符合相关规定的三胎宝妈,同样能够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所在单位应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是减轻单位用人成本的补助。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具体分两种情况看: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如未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看完这份攻略
宝妈们对生育津贴有没有清晰一些呢?
如您还有问题想咨询
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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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津贴的问题,可以拨打
医保经办机构电话:0752-2862921、2789205
生育津贴政策问题,可以拨打
市医保局业务科室电话:0752-2862900
还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登记咨询等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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