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中,惠州职工医保或将有这些变化!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提高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

《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4月18日

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文



一、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支付比例。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单次限额调整为200元/次(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2022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1797元,以后每年1月份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当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限额。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机构。

  • 住院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

  • 综合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65%、60%。

  • 退休人员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7%、67%、62%。

  • 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


?参保职工门诊定点机构的变更按照《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73号)执行。


二、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参加综合医保的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构成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2021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和机关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的2.8%,即每人每月136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 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 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四、调整职工医保有关管理规定。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 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 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五、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

  • 参加综合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 参加住院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3.5%(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住院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综合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工资收入的7.1%(如选择参加住院医保的,按3%,2023年7月1日起按3.5%)逐月缴纳。

  •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医保或住院医保。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联合发布。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今后每年1月份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度内不予调整。


失业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意见提出途径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4月1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6289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ybjdykyj@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7楼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编:516003。

(四)我局拟于近期召开关于该文件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现诚意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个人参加,请有意向参加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4月12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医保局邮箱hzybjdykyj@huizhou.gov.cn。届时将电话或短信通知有关人员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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