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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拒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不解 投诉单号 29231108171338056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1-08 17:13:39.0 答复时间 2023-11-09 17:55:24.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拒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不解 诉求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文》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与爱人于2013年结婚至今一直保持婚姻关系,2023年10月出售一套惠城区自有住房(婚姻期间购买,产证名字为我爱人),2023年11月重新购买一套惠城区住房(婚姻期间购买,产证名字为我),一买一卖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2023年11月8日咨询申请退还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窗口服务人员以系统无法查询夫妻关系为由拒绝办理。 为此我表示非常不理解,系统属于线上操作,没有相关查询功能就不给办理?我完全可以补齐线下资料呀!望明确答复拒绝办理的理由。
2023-11-08 17:13:3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拒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不解】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1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当面告知您相关处理情况,你当天在办税窗口查询该事项,系统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关系,而是系统显示卖方为一人,买房为另一人,因是不同产权,所以无法退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因此,出售住房在夫妻一方名下,新购住房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适用换购住房个税政策。感谢您对我们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2023-11-09 17:55:24.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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