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 | 投诉单号 | 29240409101254975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4-09 10:12:55.0 | 答复时间 | 2024-04-18 16:16:0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东县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
诉求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09 10:12:55.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已要求物业立即整改,并要求物业举一反三加强宣传和巡查,确保类似消防问题不再发生,已立即整改。
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调处结果,市民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8 16:16:07.0
|
||
| 答复附件 |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