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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规行为的投诉 投诉单号 29240525142619187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5-25 14:26:19.0 答复时间 2024-06-07 10:19:0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规行为的投诉 诉求内容: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要投诉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地址为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单元 1 层 03 号 2-103 下 B-2 商铺,店铺名称为叁拾叁果物。 在与该商家的交易过程中,其暴露出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有涉嫌违法之嫌。 其一,商家在交易完成后,根本未曾向我提供购物小票,即便我在隔天向其索要,依然未能获得。这显然严重违背了正常的交易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理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其二,那 88 元退款是商家在我们离开后私自操作的,并非我们主动提出或经协商后的结果,而且退款小票也是在 10 天后通过商场物业才为我所知,这充分彰显了商家处理事务的不规范与不负责任。商家这种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退款并将款项原路退回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的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综上可见,在与该商家的交易过程中,商家存在严重违规乃至涉嫌违法的行为。其不但未向我提供购物小票,严重背离交易常理,而且私自操作退款且后续处理不当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明显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底线,这种行径令人愤慨且应受到严肃处理。 我恳切请求相关部门对该商家的这种违规乃至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责令其纠正错误,我强烈要求商家必须在其店铺显眼位置张贴公开道歉信的方式向我致歉。同时,也期望通过此次投诉,能促使该商家对消费者权益予以高度重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2024-05-25 14:26:1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规行为的投诉】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5月20日,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商家“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可以提供该榴莲小票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一、经核查: 1、商家售卖水果属于售卖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商家可以自愿申请。 2、已责令商家对其未提供购票凭证的行为进行改正,要求商家及时将购票凭证给予顾客,不得拒绝提供。 二、经电话调解: 1、您表示:①商家在该榴莲的软硬程度上对其有欺诈行为。②坚持要求一定的赔偿和公开道歉。③拒绝来到现场与商家进行调解。 2、商家表示:①店员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榴莲的口感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该榴莲表皮会有点硬,但肉是软的。②若您对水果不满意都是包换包退,这笔消费已经全额退款。③您购买的这批榴莲,还没有出现其他不满意而投诉或者退货的情况。④无法满足您提出的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诉求,反对带有目的性的索要赔偿,并拒绝市监部门的调解。商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经核查,我局无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无法核实当时榴莲的软硬程度,因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 五、因为商家明确拒绝本部门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部门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4年6月6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上述核查情况。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10:19:0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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