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惠州市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定价的管理 | 投诉单号 | 30230627093712010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6-27 09:37:13.0 | 答复时间 | 2023-07-07 11:21:0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市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定价的管理
诉求内容:请问目前惠州市物业管理费用定价以及后续管理的,惠州市有无建立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之前有咨询过目前物业已经放开为市场经济管理,请问现在更好物业有那么简单吗?是否具备市场化条件。鉴于物业不作为、乱收费,把业主利益占为己有的现象如何处理,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具有普遍性,涉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请有关部门关注。
2023-06-27 09:3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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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 关于您反映【关于惠州市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定价的管理】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针对把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占为己有的问题,建议您径向物业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处理。 2023年7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2898620联系您。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民:
您好,您来信咨询关于惠州市物业管理收费定价管理问题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价格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同意,我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试点放开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除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放开,即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除外)取消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我市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公共物业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
三、如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作为、乱收费、侵占业主利益等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承办单位: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07-07 11:2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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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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