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产假及生育津贴 | 投诉单号 | 30230718101102280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7-18 10:11:02.0 | 答复时间 | 2023-07-28 10:55:1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产假及生育津贴
诉求内容:尊敬的人社局工作人员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生育相关的问题。产妇今年26岁,生育头胎,单胎,不存在难产的情形。综上有两个问题;一是按照相关规定产妇可以享受产假的时间是多少。二是产妇生育津贴申领的数额是如何计算,企业如何发放生育津贴。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期望尽快得到贵单位的回复。同时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023-07-18 10: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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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产假及生育津贴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15 天。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计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计 14 天。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 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 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 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 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 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 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2023年7月26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博罗县医疗保障局
2023-07-28 10:5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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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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