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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阳区镇隆镇新力物业乱收费 投诉单号 30230723161957998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23 16:19:58.0 答复时间 2023-08-11 09:09:4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阳区镇隆镇新力物业乱收费 诉求内容:尊敬的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阳区镇隆镇新力帝泊湾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违规向小区业主收取所谓的“公摊水电费”。近几个月,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多次向本人及其他小区业主催收所谓的“公摊水电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小区住宅业主按照2.4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属于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的成本。而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仍将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分摊给小区业主,形成重复收费,涉嫌欺诈。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所称的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该办法)收取所谓的”公摊水电费“,而该办法从未有关于公摊水电费的相关规定。 请贵局对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023-07-23 16:19:58.0
诉求附件 微信图片_20230723161150.pn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阳区镇隆镇新力物业乱收费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惠阳区镇隆镇新力帝泊湾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费主要包含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该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第四条第三款中已明确约定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另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有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该小区公摊费具体分摊情况已每栋一楼大堂作了公示,若业主对分摊情况仍有疑问,可到物业公司查核具体分摊明细。如你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局办公电0752-3391993咨询。 2023年8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你相关调处情况。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09:09:4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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