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培训费用退费 | 投诉单号 | 30230901105127161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01 10:51:28.0 | 答复时间 | 2023-09-15 18:30:3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培训费用退费
诉求内容:领导您好:
本人2022年10月9号在惠州市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P9W购买了104节总计15360元钢琴培训费,课程原价180元/节;还价后实际成交价为147.6/节15360除以104=147.6。现因为小孩上小学在外地,无法上课,目前还剩余16节课程。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应当退费15360/104*16=2363元。但是该培训机构却以当时标注的原价180元计算为由(180*(104-16)= 15840)拒绝退费,说实际产生的费用(15840元)已大于缴费金额(15360元)。可是我现在还有16节课程没上,就没钱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支付金额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用的是这一观点。
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性质一样,属于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希望领导能协调机构要回剩余的2363元15360/104*16费用,万分谢谢。
2023-09-01 10:5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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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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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投诉关于培训费用退费问题的事项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退费诉求。
9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已致电告知您调处结果。详情请致电:0752-5567073。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2023-09-15 18:3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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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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