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女职工带薪产假工资发放咨询 | 投诉单号 | 30231008182753278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08 18:27:53.0 | 答复时间 | 2023-10-20 09:13:1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女职工带薪产假工资发放咨询
诉求内容:你好,
我老婆于2022年3月-2022年6月休产假,这期间她所在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了最低基本工资,后面申请了生育津贴,不过只发了1W到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要求退回多发的工资(超过生育津贴的部分);想咨询一下,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还是本市最低工资发放?还是按照生产前12月到手实际工资平均发放?用人单位是不是应该按照实际综合月薪补齐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补齐工资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同时上述问题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持?
2023-10-08 18:27:53.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女职工带薪产假工资发放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15:35分联系您,向其解释了相关规定,您表示已理解。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如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您可当面向惠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752-7809158)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便我局核实查处。
10月19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感谢您的来信!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20 09:13:11.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