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申报商转公组合贷的条件 | 投诉单号 | 30231009163612784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09 16:36:12.0 | 答复时间 | 2023-10-12 09:42:38.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申报商转公组合贷的条件
诉求内容:购买他人二手房作为首套住宅使用商贷,首付比例30%,贷款70%,请问是否符合商转公组合贷的首付比例申请条件。
2023-10-09 16: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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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陈先生:
您好!关于您咨询【申报商转公组合贷的条件】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和建议。已回电来信人,来信人已知晓相关贷款政策。
一、经了解,陈先生夫妻双方有一方缴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缴纳深圳公积金,在惠州仅有一套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房产,贷款未结清,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办理二手房商转组合的首付比例。
二、根据文件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贷款比例:自住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因此,需付清除贷款金额以外的金额。即办理商转组合时,原商贷首付金额+已还本金一起作为公积金首付金额计算,且要大于等于抵押物价值的40%。商转公二手房抵押物价值取值借款合同的抵押物价值、成交价两者取低值。
咨询热线:0752-12329。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0-12 09:4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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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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