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土地合作开发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 | 投诉单号 | 30231020040030591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20 04:00:30.0 | 答复时间 | 2023-11-01 10:54:3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土地合作开发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
诉求内容:我在2017年11月,发现惠州小金口镇邓*枢合作开发九龙村委36亩土地存在他个人单独向他人转让的行为。请问他是否可以单独买卖土地开发使用权,需要经过哪些手续。我能否实名制举报他违法买卖土地,我这里证据和口供齐全。希望惠州土地局能在法律上指导我,关于邓*枢九龙村委36亩土地的权限问题。
2023-10-20 04: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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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土地合作开发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土地合作开发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建设,或者违法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支付转让借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诉期限延长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邓*枢的转让行为如已过行政追诉期限,则无法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0752-2167200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11-01 1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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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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