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业委会候选人三票文件规定,必缴清物业费违规 | 投诉单号 | 30231025120048407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25 12:00:49.0 | 答复时间 | 2023-11-10 18:07:0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业委会候选人三票文件规定,必缴清物业费违规
诉求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答复广州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要求制定机关清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答复广州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关于“业主未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参与业委会竞选。”的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要求制定机关清理。”
这是继河南业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河南省地方法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广东业主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备案发布的地方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三十条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首个申请答复,对全广东省的业主来说,是一个特大好消息。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希望咱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能迅速作出反应和及时纠错,并把纠错后的相关文件传达至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让各地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让各地政府
2023-10-25 12: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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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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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业委会候选人三票文件规定,必缴清物业费违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如有疑问,请致电淡水街道社区建设办:0752-3357435。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
2023-11-10 18: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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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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