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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单位补缴医疗保险的问题 投诉单号 30231129172315353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1-29 17:23:16.0 答复时间 2023-12-02 10:05:2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医保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单位补缴医疗保险的问题 诉求内容:2023年11月28日,本人携企业人员以及劳动合同等等资料,前往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理医疗保险补缴事宜,工作人员告知医疗保险断缴三个月告知无法办理。 本人查阅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号: 惠府〔2021〕1号 其中: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上是缴纳的法律依据是可以补缴的,但是无法办理补缴? 请医疗保障局拿出无法补缴的证明条例
2023-11-29 17:23:1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单位补缴医疗保险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文件规定,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 3 个月(不含 3 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即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如劳动仲裁判决书、法律判决书方可办理补缴,且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超过 3 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如需了解更加明细情况,请致电7809125惠城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惠州市惠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02 10:05:2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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