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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认定制度不应该成为限制劳动者的桎梏 投诉单号 30231212165333929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12 16:53:34.0 答复时间 2023-12-18 16:53:5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工伤认定制度不应该成为限制劳动者的桎梏 诉求内容:尊敬的局长同志,您好。我叫李*亮,是一名深圳的执业律师,2023年10月7日我代理当事人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伤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工作证、银行流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保部门应当在60天内出结果,但是过了60多天打电话问了惠城区社保局工伤股,工伤股反馈说工伤认定申请表必须要劳动者找单位盖章,不盖章即使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无法认定工伤。然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有权分别申请工行认定,作为劳动者已经提供了申请工伤所需要的材料,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交的材料已经足够了。现在工伤股说必须要单位配合才能申请工伤,这就代表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那劳动者即使伤的再重也无法申请工伤,在惠城区劳动者的权利将永远无法得到保障。经了解,在惠州其他区县只要证据充足是不需要单位在申请表盖章的,就惠城区工伤科需要。该种行为工伤股解释为其有权利自己设定工伤认定的流程,但该流程很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均可以申请,劳动者申请完只需要在申请表上填写信息以及签字。单位不盖章就无法申请工伤,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利于劳动者申请工伤维权的。工伤股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内核了,也给劳动者带来非常大的不便利。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用人单位配合的规定及其不合理,亟需修改。就是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才只能自己申请,现在工伤股逼劳动者找单位盖章,注定只能徒增劳动者的伤悲,工伤认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维权。
2023-12-12 16:53:3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工伤认定制度不应该成为限制劳动者的桎梏】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14日与您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表达了在咨询过程中存在误解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向您解释了工伤认定流程及程序。您表示了解。 工伤认定申请可按以下指引办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承办部门 1、机构名称: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公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 7号信访维稳中心一楼窗口 3、联系电话:7809159 二、受理条件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二)受伤职工身份证、用人单位企业机读档案信息或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理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社保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12月14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感谢您的来信!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18 16:53:5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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