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有关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不同意过户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31213205320028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2-13 20:53:21.0 | 答复时间 | 2023-12-20 16:27:46.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有关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不同意过户问题
诉求内容:夫妻共同房产,因面临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女方所有,相关房产的公积金按揭房贷也完全由女方承担。
在以上情形下,现需要将共同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但不动产中心回复需要公积金中心同意,但公积金中心坚持合同描述一定要还清所有的房贷才可以过户,这导致没有房产的男方后续如果想要购买自己的房产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一直坚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根本没有使用权,而且如果再购房也只能是二套的商贷利率,严重剥夺了公积金使用权和享受首套房利率的权力。
2023-12-13 20:5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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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离异后公积金还贷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和建议。已回电来信人。
来信人于2018年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来信人为主借款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且房屋产权人为来信人夫妻二人,目前该贷款尚未结清。现来信人想将该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配偶一人。
一、来信人所涉住房公积金贷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依法依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双方在所涉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离婚,依法依约也不能以此为由影响或擅自变更双方共同清偿该贷款的责任。
二、来信人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欲将贷款抵押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变更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有关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等约定。为此,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之前,已为贷款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不得变更。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三、根据《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的相关规定,如您离婚后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并满足不再是该房屋产权人即“在惠州市无房产”的条件下,在我市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四、关于您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欲将贷款抵押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变更的诉求,我部门已经多次致电解答,如仍有疑义,建议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面对面的解答。
咨询热线:0752-12329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2-20 16:2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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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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