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东维拉庄园物业,开发商不顾业主强烈反对私自开通车辆通道 | 投诉单号 | 30231219102813427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2-19 10:28:13.0 | 答复时间 | 2024-01-10 12:17:58.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东维拉庄园物业,开发商不顾业主强烈反对私自开通车辆通道
诉求内容:强烈要求立即修复隔墙、按原规划设置车辆通道 声明书/投诉书
(维拉庄园业主 联名信)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
惠东县鸿大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拉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2023年11月15日,惠东县鸿大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拉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小区最北侧围墙内,联排别墅区与高层区之间的隔墙,称计划设置车辆进出口、把联排别墅区的内部道路,改为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小高层加联排别墅约几百户)的车辆进出小区主干道,因此违法行为将导致别墅区各业主门前成为交通事故高发危险区域、车辆通行噪音危害区域、步行安全无保障区域(整个小区都没有设置人行道),遭到小区业主的强烈反对后暂时停工,但是始终没有修复隔墙。
根据2016年购房时的规划图,四期五期的车辆进出专用通道设置在小区最北侧围墙外,有专门的通道直达高层区,然后汇入小区主出入口;惠东县鸿大实业有限公司售房时的宣传图、售楼处沙盘均显示,联排别墅区与高层区存在隔墙,为各自独立区域分开管理、不同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鸿大公司和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拆除隔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改正、恢复隔墙。如鸿大公司和物业公司继续违法、不立即恢复隔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予以处罚(5-20万元)。
二、五期即将完工,但是却在上下坡弯道中段,设置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车辆与车辆及行人的碰撞事故,应当予以整改。惠东县鸿大实业有限公司售房时的宣传图、售楼处沙盘均显示,五期楼体的西侧靠山体规划有专用车辆通道,向北延伸至四期,从三期围墙外汇合至小区最北侧围墙外四期五期的车辆进出专用通道。鸿大公司擅自修改原道路规划,给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的业主出行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大量车辆违规借道一期二期三期的内部道路通行,将带来严重的噪音危害、步行安全危险(整个小区都没有设置人行道),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以上安全隐患。
三、综上,维拉庄园各业主强烈要求鸿大公司和物业公司,立即修复隔墙、按原规划设置车辆通道!!!
2023-12-19 10: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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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反映【惠东维拉庄园物业,开发商不顾业主强烈反对私自开通车辆通道】的事项,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已由我局处理,经调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经核实,您反映的小区物业公司为惠州市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据查,为有效解决小区车辆通行的问题,物业公司经与开发企业沟通,启动碧山河边(水云境高层后面)通往联排别墅的规划道路,破除了划分联排别墅建成区和高层施工区的临时围墙。1 月 8 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短信告知您相关情况。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民反映的事项,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已转由我局处理,经调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原县住建局于2013年5月及2016年9月批准了中航维拉庄园三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高层住宅区与联排低层住宅之间均未规划有隔墙。二、经核对我局于2021年3月审查通过的维拉庄园五期A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设置了两个地下车库出入口,分别位于项目用地的东北侧和东南侧,与规划道路相连。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局2024年1月8日通过电话方式回访过信访人,信访人表示知悉)。承办单位: 惠州市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12月25日15时40分我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惠东县平山陈塘中航维拉庄园的惠东县鸿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有售楼处沙盘,该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我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蕉田所
2024-01-10 12:1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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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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