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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主管不力问题 投诉单号 30231228171424440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28 17:14:24.0 答复时间 2024-01-04 10:20:3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银监局惠州分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政府主管不力问题 诉求内容:工单编号3023122402421313201反映的阳光保险公司的问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在12月27日答复办结,如贵局答复内容,阳光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和责任义务产生纠纷,属于民事问题,但是法院也就解决问题的本身争议,法院会对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作为保险业的行业主管和业务监管单位,如果政府部门平时监管到位,保险公司会肆无忌惮的有这样的行为吗?问题的本身属于保险理赔争议事项贵局可以不处理,但是请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在行业管理的角度解释说明一下,贵局对阳光保险惠州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否做到了100%,阳光保险惠州公司出现编号3023122402421313201反映的问题现象,贵局难道就没有监管的责任吗?不要答复一句反映问题属于理赔的民事争议问题通过法院解决,就把你自己行业监管的责任置身事外。法院可以解决一时的权益纠纷问题,但是法院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做到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职责。
2023-12-28 17:14:2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政府主管不力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前期我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您反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消费纠纷等事项,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我分局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7日转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办理。我分局已于2024年1月3日电话联系您告知具体的举报方式,您如需反映保险公司涉嫌违反相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事项,根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以邮寄方式向我分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联系方式(含地址、电话)、具体举报事项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录音及录音的文字整理稿、与相关人员的微信或短信记录等证据)。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名。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承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
2024-01-04 10:20:3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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