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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投诉单号 30240122165500014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1-22 16:55:01.0 答复时间 2024-01-26 09:19:34.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诉求内容:劳动法中有关于体力劳动强度的规定,如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原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已废止,现在应以什么作为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企业如何判断什么工作属于第四级、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024-01-22 16:55:0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你好!关于您反映【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在接件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您及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您反映的诉求已解决。 如您有其他疑问的,可前来或致电我局综合行政执法组( 电话:0752-5568050)咨询反映。 承办单位: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01-26 09:19:34.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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