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 投诉单号 | 30240122165500014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1-22 16:55:01.0 | 答复时间 | 2024-01-26 09:19:3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诉求内容:劳动法中有关于体力劳动强度的规定,如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原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已废止,现在应以什么作为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企业如何判断什么工作属于第四级、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024-01-22 16: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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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你好!关于您反映【体力劳动强度的划分依据和标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在接件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您及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您反映的诉求已解决。
如您有其他疑问的,可前来或致电我局综合行政执法组( 电话:0752-5568050)咨询反映。
承办单位: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01-26 09:1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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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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