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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停车场收取拖车费 投诉单号 30240221121701650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21 12:17:02.0 答复时间 2024-03-12 15:34:1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停车场收取拖车费 诉求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扣车产生的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与停车场合作是交警的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024-02-21 12:17:02.0
诉求附件 dzfp_24442000000065651464_20240221104929.pdf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停车场收取拖车费问题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队工作人员已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现已联系当事人前往停车场退回拖车费,感谢您的反馈!如有疑问可致电惠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永湖中队(联系电话:0752-3714010)进行反映。2024年03月11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市民调处结果。惠州市惠阳区交警大队。市民,您好!您反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停车场收取拖车费的事项已收悉!现根据我局职能及相关政策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规定,我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中第七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于2014年8月31日前在省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废止。因此,拖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拖车公司协商确定。如你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局办公电话0752-3391993咨询。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15:34:1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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