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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电动车不能进入小区和车库 投诉单号 30240226084243324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26 08:42:43.0 答复时间 2024-03-06 17:25:44.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电动车不能进入小区和车库 诉求内容:感谢市公安局为保护市民出行便利提供了非常多的选择,其中电动车的出行方式极大地帮助到了人民短程出行的需求。请市公安局希望你们能关注到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特别是近期南京某小区因电动车充电失火导致的居民死亡时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其实惠州城区很多的电动车都可以进入小区停放甚至充电,这种是非常危险的。但似乎很多物业或者居委会并没有重视这个安全隐患。以我小区云山东路26号克拉花园为例,所有业主的电动车被允许并集中停放在了地下车库(电梯入口处),而且提供充电。所以,特此向市公安局求助,希望根据这种实际的安全隐患,对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提出管理要求,不得将电动车驶入小区更不得提供充电桩,而是在小区外围的公共非机动车停放处停放电动车并提供充电服务。
2024-02-26 08:42:43.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请求电动车不能进入小区和车库】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3月5日,关于反映电动车不能进入小区和车库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据物业负责人称,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正在处置该事项,将地下室电动车充电移出外面。督促物业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动车的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存放到电动车停车棚等地点,禁止将电动车停在楼道门等公共部位,禁止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等进行上楼充电。并做好居民电动车停放宣传引导工作。 我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加强相关业主的沟通交流,积极听取业主的合理意见,努力做好相关物业服务。 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06 17:25:44.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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