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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虚假宣传修复芦荟胶 投诉单号 30240227171638092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27 17:16:39.0 答复时间 2024-03-13 15:47:3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商家虚假宣传修复芦荟胶 诉求内容:本人在淘宝平台购买具有修复功能的化妆品芦荟胶,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的产品标识、包装应明示的内容包括:品名、品牌、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安全技术规范证明编号、成分、用途等信息,但不得含有医疗保健功能以及宣传医疗、病愈效果的内容。因此,根据法规要求,普通化妆品不可以宣传修复功能。该商家虚假宣传,诱导特殊人群消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本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要求工商对商家进行查处,并依法赔偿赔偿消费者以解决此问题。商家名称:惠州市佳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家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博大道466号江滨华府二期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住所申报) 淘宝订单编号:3789469044628261034
2024-02-27 17:16:39.0
诉求附件 微信图片_202402271716102.jpg 微信图片_202402271716101.jpg 微信图片_20240227171610.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商家虚假宣传修复芦荟胶】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商家此前曾在公司页面上使用过“修复”等字样,商家后续在自检文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已对广告文案更改。商家称同意为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但不同意投诉人的诉求及赔偿,不接受协商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投诉举报人在提供投诉举报线索时,未向我局提供因购买、使用广告产品而导致其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我局也未发现有其他消费者或广告受众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情况,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3月13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调处结果,市民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15:47:3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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