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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通知开罚单过度执法 投诉单号 30240328141546888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3-28 14:15:47.0 答复时间 2024-04-17 10:19:1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未通知开罚单过度执法 诉求内容:尊敬的惠州交警们:我写这封信的目的是希望您能处理我遇到的一个问题。3月1号我被路边停车罚单,但是到3月5号才收到短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作为普通老百姓失业很长时间了,吃饭都成问题,过度处罚只会雪上加霜。该路段开阔且车辆很少,社会危害程度非常小,开罚单执法动机是否是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老百姓对于执法行为是有些讨论和意见的,是否滥用执法权过度执法,也希望交警部门趋向于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希望贵部门能够考虑我的情况,撤回这张罚单。相信通过更人性化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况会更好些,非常感谢!
2024-03-28 14:15:47.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未通知开罚单过度执法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被处罚人2024年3月1日19时39分,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环城环城南路泰园经济房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处以200元罚款,不计分。 接来信人后,我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阅视频后,来信人驾驶车辆粤BAA***7于3月1日19时05分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环城环城南路泰园经济房路口停放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有停车格,车辆停放后驾驶人下车并离开现场,直至3月2日15时43分后驾车驶离现场,该路段已设置禁停标牌,同时该路段施划有大量停车格,驾驶人并未按照规定停放于停车格内。与来信人申诉事实不符。工作人员于4月3日多次联系来信人,来信人均未接电话,无法回访来信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市民调处结果。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04-17 10:19:1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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