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石湾江湾峰景花园霸王收费、提供劣质服务 | 投诉单号 | 30240515093026385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5-15 09:30:27.0 | 答复时间 | 2024-06-03 16:12:5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石湾江湾峰景花园霸王收费、提供劣质服务
诉求内容:1.为什么石湾新楼盘物业管理费都是每平方2.8元。旧楼盘一直都是每平方2元以下。这个价格标准是由什么部门规定的?由什么部门负责监督?
2.高价物业费后,还要另付公摊电费。在入住户数不多,一个月比一个贵,物业无任何完整无缺的明细公示。请注意是完整无缺的明细,需要有各个项目明细(如:水泵用电、弱电机房用电、营销用电、消防控制用电、地下照明用电、负一层和负二层的消防用电、保洁用水、物业服务中心用水)
3.物业和开发商在赠送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明确不能赠送和购买。
4.使用人防车位每月仍需缴纳80元车位管理费。尽管车位管理费中包含了清洁车库的服务,但车库一直有螺丝等金属异物导致业主车爆胎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后,物业消极处理,现严重影响各位业主的正常出行。
5.醉酒汉翻越小区栏杆,小区保安和监控室毫不知情。经业主反映后,无任何加强安保的迹象。
6.小区有3个门,但南门、东门没有设置保安亭。
7.频繁更换物业经理,推卸责任。第一任经理收取装修室内每平方25元的‘拆墙费’,拆了多少墙就要交多少钱。
8.装修垃圾清运费突然翻倍,无任何理由。
9.电动车停放于车库负二楼需收取每月50元的车位停车费用?广州都不敢这么做,且不设保管责任!另外,电动车停在车库负二楼,万一发生火宅危害的是整个小区的业主的财产与性命。明明可以在室外设置停车棚,以此即可杜绝电动车在车库负二楼发生火灾的隐患,可物业只顾利益、不为所动。
10.电动车4月4小时充电1.5元左右,现5月实行以上第9条时候,充电费用直接翻倍!
11.为不让业主把电动车停进小区,物业随意在小门添加门槛条,不顾老人小孩孕妇的安全!
12.物业在购房后随意增加各种条约和款项。然而没有任何监管部门可以处理这一现象。
请问这到底谁在管,石湾的物业公司为什么可以如此猖狂,圈地为王,无视民典法。钻法律漏洞,向业主霸王收费.
2024-05-15 09:3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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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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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石湾江湾峰景花园霸王收费、提供劣质服务】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企业表示公摊费用有定时在公示栏公示;3、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中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4、关于螺丝扎胎问题,前期由于装修户数也较多,特别是家私、橱柜类安装户数也较多,企业已对装修公司加以提醒监督,保洁人员也加强巡回清扫检查频率;5、关于醉汉翻墙的,目前企业没有接到这一方面的信息;6、小区停车场均设立专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精准计时、自动计费、在线收费。自动区分外来车辆和月租车辆。外来车辆扫码支付进出场。系统实现无人停车场管理,不仅靠谱,还会避免一些人工管理私自放行、私自收费等行为。24小时处于监控中,目前的出入都很方便,也非常的安全,这个跟加设保安亭无关;7、关于所谓“拆墙费”的问题,该“拆墙费”实为“拆墙垃圾清运费”,是清运业主于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费用;8、关于垃圾清运费上涨问题,居民小区的普通装修垃圾及建筑垃圾必须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清运企业清运到指定地点,这一要求导致清运成本大幅度增加;9、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相关收费信息公示表进行公示,同时在园区内及车场都设置了相关收费公示牌,企业并未存在隐瞒摩托车(含电动)停放地下室收费标准的情形;企业表示受室外空间限制,不适合设置充电自行车停车棚;10、关于电动车充电费用上涨问题,小区外的充电车棚是统一使用“小兔充充”平台的共享充电设备,该定价从去年安装完成开始从未调整过;11、为了维护江湾峰景花园充电车棚的正常充电秩序且更好的进行管理,江湾峰景花园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于5月8日正式取消未办理电动车登记的卡片授权,同时给开通了北面消防通道门(只限业主人行通过,禁止非机动车通过的相关提示)的进出权限;12、关于物业随意增加条约和款项的问题,迄今为止签订的如:《临时管理规约》,《前期服务协议》等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自愿为原则签订的。 承办单位: 惠州市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03 16: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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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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