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未入住的长期空置房仍按100%收物业管理费政策不合理 | 投诉单号 | 3024053013521753701 |
| 类型 | 建议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5-30 13:52:18.0 | 答复时间 | 2024-06-13 16:33:0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 未入住的长期空置房仍按100%收物业管理费政策不合理
诉求内容:各位领导好,房地产下行及整体经济不好,惠州各区房价暴跌和民生更为艰难,不少劳民个人债务负担严重,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快没饭吃了。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法典规定,不少省市出台了空置房可以减免缴纳的相关政策,即对于长期空置房未入住超过6个月以上,未享受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价值,应当按物业费70%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惠州市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指导,惠阳半岛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坚持要求按100%缴纳,况且该小区2.6元/平米价格在当地已属于严重虚高和偏离实际及业主的承受能力。在房价暴跌业主巨亏、经济大环境极差的情形下,上述政策导致物业公司长期吃空饷,只收钱而业主未享受任何服务,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故提出投诉,请尽快予以纠正。据了解,目前已经出台打折征收的省市为:湖北、湖南、江苏、河北、山东、青海等地。
2024-05-30 13:5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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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未入住的长期空置房仍按100%收物业管理费政策不合理】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了解,目前我市暂未出台有关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需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1.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从2015年10月起放开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除外)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市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公共物业管理活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的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是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提到,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对长期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否能减免需要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 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渠道向您详细解读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您表示已了解相关情况。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06-13 16: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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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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