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实行按等级标准政府指导价符合当前广东省关于房地产物业服务加强管理让人民群众住的放心住的安心的总要求 | 投诉单号 | 30240604143343629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6-04 14:33:44.0 | 答复时间 | 2024-06-25 11:03:38.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大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实行按等级标准政府指导价符合当前广东省关于房地产物业服务加强管理让人民群众住的放心住的安心的总要求
诉求内容: 《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相抵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权法》第9条“自主决定接受服务”相抵触,与《消权法》第10条“拒绝强制交易”相抵触。《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前期物业合同,建设单位是相对人,物业服务人是行为人,业主是他人,前期物业不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就是关系户,它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却对未参与合同签订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民法典》第948条“原合同继续有效”的表述,导致物业和物业共同利益者联合阻止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至使小区难以达到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条件,从而达到长期掌控小区并收费的目的,也与《消权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相抵触。《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何为定期?是每年一次还是每一百年一次?合理方式公开是大概还是详细?这种忽悠业主的不确定的条款,物业不执行,业主干瞪眼。《民法典》第944条:对物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反之,对物业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却未规定,这直接导致物业可以不服务,业主不能不交物业费,不是双标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前期物业条款规定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不得拒绝,公平公正吗?《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合同服务约定的内容”的表述,直接合符《民法典》第154条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并且《条例》第25条与《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相抵触;与《消权法》第9条“自主决定接受服务”相抵触;绑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消权法》第10条“拒绝强制交易”相抵触。《条例》第26条 没有必须前期物业期限的表述,加之《条例》第25条,导致前期物业无限期存在小区成为可能。
惠州市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实行按等级标准政府指导价符合当前广东省关于房地产物业服务加强管理让人民群众住的放心住的安心要求
2024-06-04 14: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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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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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60414334362901】的事项已收悉!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提出物业费标准实行按等级标准政府指导价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8日发布并施行。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惠州市只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通过物业合同等方式约定。此外,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前需将项目相关费用价格进行公示告知,公示内容包括业主入住前和入住后收取的各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经查,玖榕府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营销中心进行公示,合同已约定物业费的价格为3.3 元/月/平方米(后物业公司调整前5年物业费价格为2.85元/月/平方米)。另外,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已知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如业主对物业费价格有异议,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循法律解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4-06-25 11:0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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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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