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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费亭、保安亭水电费 投诉单号 30240618144005409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6-18 14:40:06.0 答复时间 2024-06-24 16:11:3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收费亭、保安亭水电费 诉求内容:住宅的保安亭、停车场收费亭的水、电费应有物业公司承担还是全体业主分摊?
2024-06-18 14:40:0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 收费亭、保安亭水电费】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业主专业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小区保安亭、停车场收费亭的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应当依法向业主合理分摊。咨询结果通过短信告知市民。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24 16:11:3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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