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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报个税问题 投诉单号 30240815115201943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8-15 11:52:01.0 答复时间 2024-08-28 10:17:3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报个税问题 诉求内容:您好,因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分三个月支付,请问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报还是以正常薪资所得申报,申报几次?谢谢
2024-08-15 11:52:0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咨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报个税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充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4年8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详细的向您讲解相关政策规定,您表示知悉。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2024-08-28 10:17:3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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