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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红色水乡项目”后续处置和赔偿工作,负主体责任 投诉单号 30240816130419605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8-16 13:04:20.0 答复时间 2024-08-23 15:50:3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水利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红色水乡项目”后续处置和赔偿工作,负主体责任 诉求内容:惠州市水利局: 8月15日复函(附件1)收到,复函内容失实、事实不清不认可。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红色水乡项目”后续处置和赔偿工作,负主体责任: 1、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水利局作出的水行政处罚有监督职责。龙门县水利局作出“龙水行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认定事实、性质、情节不清、失实;处罚程序违法,未告知作为重大权益利害关系人的购房人,剥夺了购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违规违法拆除导致购房人合法购买的房产灭失,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重大财产权益;而且,对惠州水利局同意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避免不谈,违反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水利部令第55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附件2),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水利局作出的水行政处罚负有监督职责;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请惠州市水利局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2、购房人已取回大约30-40%购房款属于赔偿款的分期支付款项。惠州市水利局2022年1月14日复函明确(附件3):红色水乡项目列入河湖整治,须分期分批开展调查、赔偿、安置等工作。…在此过程中,我局将督促龙门县按照整治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并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的权益;龙门县、麻榨镇也明确告知财政资金困难、确认“证件齐全”的红色水乡项目属河湖违法建筑物、已无法交付房屋等情况下,综上所述因素,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了无任何附加条件、前置要求的《红色水乡购房业主购房款退款计划》(附件4),该购房款属于赔偿款的分期支付款项。但是,该退款计划在2023年9月份由龙门县、麻榨镇单方面废止。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等有关规定,赔偿是依宪依法、有具体条文支撑。购房人从2021年8月以来提出的赔偿+追责问责等诉求一直未变(附件5)。赔偿违规违法更改为仅仅是退款,违反禁止反言的基本规则。请惠州市水利局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3、请提供告知退款的具体政策、法律依据。惠州市水利局同意(认可)龙门县麻榨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公告》及材料协议,请提供告知该公告作出退款的具体政策、法律依据?
2024-08-16 13:04:20.0
诉求附件 附件3-复函20220114.jpg 附件4-退款计划.jpg 附件5-赔偿+追责问责诉求.jpg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红色水乡项目”后续处置和赔偿工作,负主体责任】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就我局职能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龙门红色水乡相关问题收悉。经核实,增江为龙门县管理河道,由龙门县具体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清四乱”后续处置工作。经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龙门县了解,龙门县高度重视红色水乡项目河湖“四乱”后续处置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目前正按既定计划有序推进,并按照整治工作目标,在完成整治及复核后,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布,具体情况请您向龙门县了解。 如有涉法涉诉相关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水利局
2024-08-23 15:50:3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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