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育儿假用工成本分担的相关规定 | 投诉单号 | 30240819141453103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8-19 14:14:54.0 | 答复时间 | 2024-08-22 09:41: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育儿假用工成本分担的相关规定
诉求内容: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假期用工成本分担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是按什么样的比例分担,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红头文件在哪里可以看到?可以发一下吗?
2024-08-19 14: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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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育儿假用工成本分担的相关规定】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待遇根据粤人社规〔2023〕1号文件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局政策法规与劳动关系股电话:0752-3398374。 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22 09:4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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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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