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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剥夺妇女权益 投诉单号 30240826224732937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8-26 22:47:32.0 答复时间 2024-09-13 14:51:34.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大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剥夺妇女权益 诉求内容:两当事人黄*梅,黄*笑潼湖镇黄屋村村民,因受农村风俗,村规民约。以出嫁女名义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妇女保障法,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并履行义务的,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反映至潼湖镇政府还是不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08-26 22:47:3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剥夺妇女权益】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为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府组织开展调查、调解工作。且我府已对黄*梅、黄*笑提交的黄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已依法于2024年7月30日分别作出惠仲潼府行决字[2024]47-48号潼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已向黄*梅、黄*笑送达,目前我府尚未收到黄*梅、黄*笑对上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资料。欢迎继续关注、监督我府的各项工作。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人民政府
2024-09-13 14:51:34.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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