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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产假,奖励假,陪产假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薪资 投诉单号 30240903114351173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9-03 11:43:52.0 答复时间 2024-09-04 10:03:5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咨询产假,奖励假,陪产假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薪资 诉求内容:请问下,员工依法休产假,奖励假及陪产假,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进行支付员工薪资的呢?公司如果在休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只支付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且不支付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后续支付生育津贴,是否涉及违法?我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项,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这一项目前还有没有更新,如果休产检+奖励假,是否全部时间都需要按本人的月薪去支付我的薪资,感谢回答,谢谢!
2024-09-03 11:43:52.0
诉求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_劳动法.pdf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咨询产假,奖励假,陪产假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薪资】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产假工资;依法享受奖励假期间,假期内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9月3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04 10:03:5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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