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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将路内停车收费合法性问题交由企业回答是否合适? 投诉单号 31230707224555720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07 22:45:56.0 答复时间 2023-07-24 14:41:1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政府将路内停车收费合法性问题交由企业回答是否合适? 诉求内容:刘书记:惠州市智慧停车场项目是您在任惠州市市长期间亲自推动的民生工程,非常感谢您为惠州人民付出的努力和艰辛。7月1日本人向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发了名为《路内停车收费合法性》问政,里面提到了三个问题:第一在推进和落实惠民工程一切行政行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第二市政路内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本来交警职能范围,交警可以通过行政行为例如设置限时停车加派警力巡查,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查处超时和长期占用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治理的停车难问题,现在将公共停车泊位交由企业收费运营,将泊位定价收费给公众使用,变成企业和停车车主之间的民事行为否是存在权力让渡的嫌疑?第三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我的理解交警可以施划泊位,但是那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市政公共停车泊位可以交给企业运营?以上涉及到群众非常关注的涉法问题,本人也明确提出需要政府权威部门予以解答,为什么最后出来回应问题的居然是一家企业?“一句惠城区路边泊位收费按照《关于惠州市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事项的批复》(惠市发改价格[2023]120号)执行”是否将3个问题的疑问都解答清楚了?
2023-07-07 22:45:56.0
诉求附件 惠州民意直通车.jpg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反映的路内停车收费相关问题,经我委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投集团,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第五点“路内停车原则上实施收费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要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市政府出台《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公共停车位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惠州市国有独资企业对道路临时泊位进行升级改造,依法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为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惠州市智慧共享停车系统项目建设工作。通过实施该项目,满足市民停车需求,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打造市区路内路外一体化的综合停车运维管理体系,规范城市动静态交通秩序。 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坚持建管同步,完善路内停车泊位管理,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号第七条“支持发展停车产业。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无对路边停车位的经营主体进行限定,实践中,各地区对路边停车位经营主体的确定方式并不一致。 感谢您的来信,欢迎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7-24 14:41:11.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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