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请转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处理 | 投诉单号 | 31230923235010798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23 23:50:10.0 | 答复时间 | 2023-10-17 17:04:32.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转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处理
诉求内容:本人董维炜,2023年9月1日通过惠州民意直通车投诉小区金地物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借用建立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之机收集业主全家个人信息的行为(信件编号:3123090104525545901),于9月22日收到新圩镇人民政府以下回复。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转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处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关于隆腾盛世门禁实名注册问题,经了解,新增加人脸识别开门系统,需要提供并上传个人资料,经与物业方沟通,物业方表示目前人脸识别系统无法更改,如若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便于提供,业主可使用刷门禁、密码、呼叫中控室等方式进入小区;经了解,人脸识别是物业为提升服务,费用由物业公司支付。9月21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调处结果。如有疑问请致电新圩镇经济和建设办规划建设组(0752-3332289)咨询。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本人对此表示不接受,原因如下:
1.行政机关回避了法律问题。本人在投诉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物业的行为涉嫌违法,但行政机关在回复中对物业的行为是否违法只字未提。若物业不违法,则为本人对法律引用失据,行政机关也应指出并告知不能制止物业的缘由。两者皆无,则有和稀泥之嫌。
2.行政机关违反了中立原则。在回复中,行政机关大段引用物业的理由作为对本人的回应,而该回复曾多次出自小区物业之口。是不是物业要求行政机关来堵住业主之口?堂堂行政机关,不谈国家法律而对小区物业的措辞鹦鹉学舌,请问政治站位何在?政府尊严何在?
3.行政机关的监管主体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人诉求,可是回复的单位主体为何变成新圩镇人民政府?该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综上,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就此事督办。
2023-09-23 23: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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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转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处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隆腾盛世门禁实名注册问题,经了解,新增加人脸识别开门系统,需要提供并上传个人资料,经与物业方沟通,物业方表示目前人脸识别系统无法更改,如若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便于提供,业主可使用刷门禁、密码、呼叫中控室等方式进入小区;经了解,人脸识别是物业为提升服务,费用由物业公司支付。对于物业是否违法等问题建议向上级部门咨询或通过司法途径咨询。该事项属于重复反映事项。如有疑问请致电新圩镇经济和建设办规划建设组(0752-3332289)咨询。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二、经了解,为了提升龙腾盛世花园安全防范管理,物业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升级了原有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物业公司在原有的刷门禁卡开门、楼宇对讲开门、呼叫监控中心开门、APP远程开门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人脸识别开门功能。物业公司表示:住户进出小区可自由选择刷门禁卡开门、楼宇对讲开门、呼叫监控中心开门、APP远程开门、人脸识别开门;如住户需要使用人脸系别系统的,住户必须与金地客户APP关联后方可使用;目前,物业公司并未强制要求住户录入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我局责成物业公司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及一千零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建议市民自行选择开门方式。10月10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你调处结果。如有疑问,可致电惠阳区住建局物业所(联系电话:0752-3362036)。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7 17: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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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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