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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提高法律意识再回答群众反馈的问题 投诉单号 31230926095536271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9-26 09:55:36.0 答复时间 2023-09-28 10:04:0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希望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提高法律意识再回答群众反馈的问题 诉求内容:此前我通过惠州政府官网反馈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管理物业行业(编号 3023**********68401),尤其是合同注明“包干制”的物业公司,对公摊水电事宜是存在争议的。理由如下: 不管是由中央政府部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对包干制”有明文描述和相关约束。比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这是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的答复:惠州市暂无物业收费“一费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之规定,建议市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同时,我局已督促物业企业定期做好公摊水电费用明细的公示工作。 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的逻辑,就是企业只要符合《民法典》,其他法规,尤其是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法规和约束就不用理会了?那有污染的企业,是不是按照《民法典》设置了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就不用管《环保法》,也不用管排放是否达标?《民法典》是根基,但是其他不管是中央政府、省政府还是惠州政府的法律法规,企业都是必须要遵守。不能说这个《民法典》OK了,另一个法规就不用管。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需要多加强法律知识修养,尤其是地方政府法规跟省政府法规、中央政府法规存在冲突的时候,以谁为准,希望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搞清楚再回答,包干制”物业公司再收公摊水电这行为并没有“符合”所有法律法规。
2023-09-26 09:55:3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1230926095536271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惠州市暂无物业收费“一费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2、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表述不包含公摊费用,故建议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交纳。 9月27日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您处理结果。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3-09-28 10:04:0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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