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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州中鑫悦府物业费不合理 投诉单号 31231223111706639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23 11:17:06.0 答复时间 2023-12-25 11:17:0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中鑫悦府物业费不合理 诉求内容:我是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鑫悦府一期业主投诉楼盘问题如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备的保险由甲方(物业)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收费方式不合理也不合法合规,业主拒绝分摊该项费用。因: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就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保养;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这也意味着如果物业服务费是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已经含在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当中,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向业主另行收取保险费就是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不公平行为,该条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6条应属无效条款。故综合以上所述,中鑫悦府小区是实行包干制的,中鑫悦府物业向业主收取该项费用是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按照相关条例,对于中鑫悦府物业的乱收费行为应被制止并被相关方单位约束管理,同时业主拒绝分摊缴纳该项费用。
2023-12-23 11:17:0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管理员建议: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类似信件已转入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752-2183932。
2023-12-25 11:17:0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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