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请求惠阳区政府撤回惠阳府行复[2024]15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投诉单号 | 31240603144826131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6-03 14:48:27.0 | 答复时间 | 2024-06-12 16:56:2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惠阳区政府撤回惠阳府行复[2024]15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诉求内容:致尊敬的温市长:
中保集团(惠州)文旅康养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24年3月8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惠阳自然资(监)字[2023]ZL051-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我司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严重损害了合理的信赖权益, 遂以邮寄的方式向惠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惠阳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7日向我司邮寄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我司于2024年5月14日从深圳通过中国邮政EMS1238045499503邮寄了营业执照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补正材料,惠阳区司法局于2024年5月15日16:21签收。我司2024年5月28日收到惠阳府行复[2024]1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原因为“未收到我司的补正材料”,这与我司邮寄资料档案记录不符。我司是惠州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2018年至今,已累计投资约3亿多元(计划投资约8亿元),每年为社会提供了近200个就业岗位,带动了惠州乡村经济发展。现惠阳区政府称未收到补正材料,是哪个环节出现偏差,难以证实。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信息及送达地址确认书都不是影响行政复议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和送达地址在众多政府官网,如“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都可以公开查询到。另外,既然惠阳区政府在下达决定之前与我司有过三次邮寄往来,即可以证实我司的送达方式。现惠阳区政府仅仅以未收到工商登记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就轻易剥夺了我们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有损惠州市营商环境。我司向12345政府热线求助,请求协调惠阳区政府撤回惠阳府行复[2024]1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特此说明,后附邮寄底单、签收记录及补正材料复印件。
中保集团(惠州)文旅康养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
2024-06-03 14:4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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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的诉求【请求惠阳区政府撤回惠阳府行复[2024]1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事项已收悉!经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查,您不服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于4月30日收到您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于5月6日作出补正通知书。您于5月8日收到补正通知书,复议机关于5月15日收到您邮寄(EMS1238045499503)的补正通知的送达回证,但并未收到补正材料,期间亦多次通过电话尝试联系,但申请人均未接听。故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5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5月27日邮寄送达,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及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撤回,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鉴于复议机关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您还可以直接针对涉案行政处罚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2024-06-12 16:5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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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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