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业委会参选资格的问题 | 投诉单号 | 2923071218580951501 |
| 类型 | 建议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7-12 18:58:10.0 | 答复时间 | 2023-07-23 16:40:0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阳区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业委会参选资格的问题
诉求内容:【请转: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
早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经指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不宜对成员资格作出限制规定。
但近期看到,淡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尚城世家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中仍然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参选资格,这应该是有欠妥当、有失公允的。如果以业主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而否定其参选资格,实质是剥夺其被选举权,性质是严重的,是涉嫌违法的。因此,建议淡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应当尊重与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应当为人民群众作出知法守法的榜样,应当及时纠正失误,勿再错误地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参选的限制条件。
2023-07-12 18:5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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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建议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业委会参选资格的问题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按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合同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与否是一个公民是否诚信的体现,作为业主委员的参选者,如果当选,将会代表全体业主执行集体决定,理应模范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目前未有参选人因该事项被取消参选资格。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
2023-07-23 16: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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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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