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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存在违规售楼问题 投诉单号 29240731103543106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7-31 10:35:43.0 答复时间 2024-08-21 11:12:1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东县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开发商存在违规售楼问题 诉求内容:投诉惠州市利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位于惠东县平海镇南门海地段万科双月湾花园三区西地块C41栋**层**号房的“万科双月湾花园”项目,本人于2021年2月27日认购了该项目C41栋**层**号房,支付了5万元。 但我们在认购过程中也发现开发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宜,请经办部门认真核实,并协助本人退回款项。 一、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行为。通过现场营销中心海报、沙盘、横竖幅等多处均着重强调楼盘的周边配套设施等资源,大肆鼓吹价值,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汇等虚假广告等问题,具体如下: 1、“现场宣传海报张贴的“12年旅居大城”,“四高一铁一机场”“空气质量全国第三”“双湾三海奇景”,“万科实力筑家36年,精心建造这一南中国滨海度假旅居大盘”等广告语,开发商并无公布明确真实的官方数据佐证其宣传,开发商此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二、开发商存在“公示不齐全”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但是在现场公示的却只有少数,如营业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公示都不齐全。 综上,本人请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查处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本人与开发商的矛盾,搭建沟通平台,为本人讨回公道。二十大以来,楼盘违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若相关经办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到位,本人会向国务院信访局、部委机关进行反馈到底。
2024-07-31 10:35:43.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您的投诉关于开发商存在违规售楼问题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所在第一次接到您的案件后,已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惠东县平海镇南门海地段万科双月湾花园一期A3栋1层**号房的“惠州市利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进行调查。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核实: (一)关于“现场宣传海报张贴的“12年旅居大城””问题。开发商于2011年开始于惠东县平海镇这座海边旅游城市,所建造的“万科双月湾花园”,是一个可容纳数万人居住的大型小区。截止2023年,开发商发布该广告的时间是12年。执法人员认为开发商对外宣传为“12年旅居大城”,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二)关于“四高一铁一机场”宣传问题。“四高”主要是从深莞穗等城市到该万科花园途经的高速,包括深汕高速、惠深沿海高速、甬莞高速、广惠高速;“一铁”主要为厦深高铁,惠东区域内站点为惠东南站、惠东站;一机场:指惠州机场。以上信息来源于高德地图。 (三)关于“空气质量全国第三”。该数据来源转自2023年8月25日的惠州日报相关文章《2023年1-7月全国空气质量状况》,上面显示惠州市空气质量排行第三。 (四)关于“双湾三海奇景”。双月湾共分两湾,由大亚湾和虹海湾相邻的两个半月形岛屿(区域)组成,且三面环海,因此具有双湾三海的称呼。以上信息来源于百度百科资料。 (五)关于“万科实力筑家36年,精心建造这一南中国滨海度假旅居大盘”。“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距今已接近40年,是我国国内一线房地产公司,于惠东县平海镇这座海滨旅游城市,建造“万科双月湾花园”,是可容纳数万人居住的大型小区,与上述宣传情况基本一致。 综上,开发商所发布的上述宣传广告,均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数据来源,执法人员认为其广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我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 执法人员致电(13554941961)告知您以上情况,您表示知悉。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18818665845(或0752-8878315)咨询。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海市场监管所 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反映开发企业公示不齐全问题。经查,该项目营销中心现场有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设置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不存在市民反映的开发企业公示不齐全问题。购房人在购房时如发现未查阅到项目有关信息,可要求开发企业出示;我局已要求开发企业要主动引导购房人查阅相关项目销售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关于要求开发企业退还5万元定金的诉求,市民已多次投诉,我局已多次就其诉求与开发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但开发企业坚持拒绝退定,协调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市民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8-21 11:12:1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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