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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乡法 投诉单号 30230728015820615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28 01:58:21.0 答复时间 2023-08-09 11:06:2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城乡法 诉求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内容其中关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认定依据和相关法规规定? 请回复列举相关认定依据、法规规定的名称,
2023-07-28 01:58:2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城乡法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日下午用办公电话回复您,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3-08-09 11:06:2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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