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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东县人社局不作为的情况 投诉单号 30230809172526459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8-09 17:25:26.0 答复时间 2023-08-18 10:02:4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东县人社局不作为的情况 诉求内容:关于本人在惠州12345反映被拖欠工资的问题,经办部门为惠东县人社局,1、被诉机关程序违法,依据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该机关既不立案,也不将不立案的结果告知当事人,自本人7.27日反映至8.8日作出回复,该机关一直并未因任何事情联系举报人,2、本人所诉有理有据,该单位并未认真审查调查就胡乱答复举报人,本人表示费解,请求上一级单位对该机关作出的答复进行审查
2023-08-09 17:25:2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惠东县人社局不作为的情况】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结合调查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8日通过信访平台、治欠平台针对您所反映事宜,给与回复并告知“因对项目中春节留守政策、个人应得激励费用的计算方式争议,经太平岭核电联调办两次协调无果且争议较大,建议您向惠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双方之间争议”,不存在信访人所述人社局不作为问题。第二,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投诉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前签名”。从您通过网络平台反映诉求以来,我局并未接到您的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申请。 目前,您于2023年8月3日已向惠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综上,您所反映惠东县人社局不作为的举报情况如事实情况不符,鉴于您已申请仲裁,建议申请人继续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法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人社局
2023-08-18 10:02:4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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