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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誉城退回2020至2023水电公摊费用697.3元 投诉单号 30230814113421208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8-14 11:34:22.0 答复时间 2023-09-01 10:03:5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江誉城退回2020至2023水电公摊费用697.3元 诉求内容: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多收水电公摊费用697.3元,要求其退回多收费用697.3元。上述事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规定
2023-08-14 11:34:2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江誉城退回2020至2023水电公摊费用697.3元】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经查,德威江誉诚花园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水电公摊费用按每月公用水表、电表实际计量按实分摊,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也是依法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收取水电公摊费用。市民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第四项第(三)点表述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内容,是指“运行维护费用”不得“加收服务类费用”并不是“规定不允许收取业主公摊水电费”。如有疑问,建议向有权解释的部门咨询。 市民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及时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加强同相关业主的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积极做好相关物业服务。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9-01 10:03:5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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