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退演唱会门票款1389元 | 投诉单号 | 30230824165706438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8-24 16:57:07.0 | 答复时间 | 2023-08-25 17:28:1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退演唱会门票款1389元
诉求内容:本人于8月22日实名制购买9月16日“声动”演唱会惠州站门票2张,因行程冲突,22号当天即联系演唱会售票平台猫眼演出申请退票退款,售票客服以不支持退票为由拒绝我的退款申请,当我提出消费者有权利实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时候,客服告知不可以退票,建议本人自己调时间去观看,不然就浪费掉门票。到目前为止该演唱会并没有给我出票,也没有给我选定座位号,实体门票并没有寄出给我,直接一句不能退票让我理解和支持,我实在难以信服,也不认为票品不支持退款是合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票务平台作出的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改退的规定,是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购票者责任、限制购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行为。
本人有尝试联系演唱会主办方申请退票,但通过各个渠道都没能找到主办方的联系方式,我真的无能为力了,请政府部门帮忙联系主办方处理退票退款事宜。
2023-08-24 16:5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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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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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核实,您所反映的猫眼售票平台注册地不在惠州市,按照属地原则,请您直接向事件归属地申请处理。感谢您的来信!
2023-08-25 17:2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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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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