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是原告主体 | 投诉单号 | 30230919004303000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19 00:43:03.0 | 答复时间 | 2023-10-10 15:07:0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中级法院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是原告主体
诉求内容:法院公告详情 公告日期 2023-07-09
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涛
公告人/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内容
郭*涛: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303民初****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组成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阳东方新城业委会已经成立,东方新城实行的酬金制物业合同,根据酬金制物业合同规定,物业费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仅是应该提取酬金。
所以此案件诉讼主体应该是业委会。而不是物业公司。
请惠阳法院予以酌情处理。
2023-09-19 00: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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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投诉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是原告主体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询,您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且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不予受理您此次事项,建议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待判决结果。
如有疑问,请联系0752-3378237。
2023年10月9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15:0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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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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