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政府智能部门权责咨询 | 投诉单号 | 30230927153256026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27 15:32:56.0 | 答复时间 | 2023-10-19 14:31: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大办公室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政府智能部门权责咨询
诉求内容:您好,就有关问题咨询市人大。
1.惠城区的村委是否有权出租市政空地吗?如果有,基于哪些法律法规条款?
2.如果出租市政空地既成事实,那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吗?如果收入去向不明,事实已经发生很久,该怎么处理当事人或职责部门?
谢谢!
2023-09-27 15:3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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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政府智能部门权责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政府智能部门权责咨询,关于您诉求第一点:土地的经营、管理具体需要看土地的权属性质和权利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经营。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经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针对第二点市政空地出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承办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10-19 14:3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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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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