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废除因事故处理非必要而拖车 | 投诉单号 | 3023100114573214601 |
| 类型 | 建议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01 14:57:32.0 | 答复时间 | 2023-10-12 10:45:2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废除因事故处理非必要而拖车
诉求内容:事故中因利益纠纷导致的民事纠纷,最终双方都不服,不应在以下情况拖车:1.事故发生时,车辆未直接涉及到事故取证;2.双方车辆发生轻微碰撞,需报保险而报警后,不应拖走无需报保险的车辆。然后,拖车费以及保管费理应由市政府承担,如若费用由被拖车的车主承担,那么如果双方选择私了,主责一方需接受次责一方的过分要求,如果选择上报,那么主责一方由于车辆无需取证或无需报保险而被拖车,那么主责一方需要付出大量的钱,这对主责一方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不严谨,法律不能脱离道德约束,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无论是主责还是次责)而不是被有心之人转为赚钱工具。希望能采纳此建议,为了人民的名义,我会一直维护人民的权利的。
2023-10-01 14:57:32.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废除因事故处理非必要而拖车】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交警部门已关注,经核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有关工作要求规定,事故属于轻微刮碰且无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不需要暂扣车辆,但如果涉及到人员受伤或双方当事人无法现场协商的情况下,需要走一般程序处理事故时,并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将暂扣事故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而事故车辆由交警部门因调查需要暂扣至保管场的情况,是不收取相关拖车费用或车辆保管费用。针对您来信反映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加强事故处理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处置交通交通事故,使得群众在处理事故或其他业务时更便捷、更省时。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承办单位: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10-12 10:45:27.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