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合理 | 投诉单号 | 30231009100227578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0-09 10:02:28.0 | 答复时间 | 2023-10-24 17:33:52.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合理
诉求内容: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高层2.6元/月(不含公共分摊的水电费用)的收费方式不满意,存在不合理现象。
诉求原因有几点:1、小区周边配套不完善,一站式教育、高端商业、市政配套等都没有。2、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限,体现不到专业化、一体化、系统化物业服务水平。3、本来2.6元/月物业费已经很高,现在公摊费用又存在乱收取费用现象(物业公示的公摊费跟提供业主的明细表的费用对应不上)。
综上对物业管理费按2.6元/月收取管理费表示强烈不满,收费不合理。请政府去核实收费标准,是否定位物业收费价格过高,存在不符实际现状情况,要业主付该物业费,起码要享受有2.6元的待遇和服务水平。
2023-10-09 10:0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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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公共用电记录表 (物业提供业主的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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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合理】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电话联系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并交换意见。该负责人表示,业主购房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时间、金额。以合同形式签订,依法依规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费不包含公摊费用,公摊费收取,物业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的规定收取。业主因其他物业问题,可以与物业沟通、协商解决。电话联系该市民,告知处理情况。市民表示理解。我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与业主沟通、协调,积极化解矛盾,做好相关物业服务。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4 17: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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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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