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单位要求职工自费补偿公积金差额的咨询 | 投诉单号 | 30231102094709261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1-02 09:47:10.0 | 答复时间 | 2023-11-03 16:27:2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单位要求职工自费补偿公积金差额的咨询
诉求内容: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本月10日离职,单位同意为其购买公积金,但要求职工自费补偿11日至月底的公积金差额费用给单位,单位此举合法吗?职工月初离职,单位是否必须购买公积金?且单位缴纳部分是不能转嫁给职工吗?
2023-11-02 09:47:10.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2023年11月2日,我中心归集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已向你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与答复,并告知了你调处结果,市民表示知悉(满意)。
关于你反映职工自费缴存问题,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有疑问,请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1232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1-03 16:27:20.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